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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次社科评奖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十次评奖实施细则

                                                        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
                                                          (2008年3月6日)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顺利完成广西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任务并保证其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对象和范围
 
   (一)本次评奖参评成果的时限是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超出此时限出版、发表或鉴定的成果,不予评选。
   (二)本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范围为:
    1.自治区内作者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治区外作者以广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成果;
    2.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
    3.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
    4.被地级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大型企业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相应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5.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作者合作的作品,自治区内作者应为主编或自治区内作者完成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自治区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6.同一作者在针对同一专题发表且在发表时注明的系列论文。
    7.个人或集体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或研究报告集,不能以专著参评,但允许作者选择其中论文或研究报告参评。系列丛书,不能以丛书编委会名义参评,但允许作者以其中相对独立的成果参评。
    8.以单位署名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参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参评:
    1.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2.已列入自治区政府单设评奖范围的项目;
    3.有版权争议的社会科学成果;
    4.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人物传略、统计资料、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某些学术性很强的大事记、人物传记,经学科组鉴定合格的除外)。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
   (四)成果日期的认定:
    1.著作类成果以版权页注明的第1版日期为准。著作为上、下册及系列论文(未曾获省部级奖)等跨年度的,以最后一册(篇)出版(发表)日期为准。内容有较大变动的修订版以修订版出版日期为准,但必须附带原著以作对照;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成果,以该刊物月期为准;
    3.经专家组鉴定合格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以专家组鉴定日期为准;
    4.被地级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大型企业采纳使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以党政部门、大型企业采纳时间为准。
   (五)为体现评奖的公正性,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的成果不能参评。通讯评审专家的成果可以参评,但对其本人的成果评审要严格回避。
 
    二、申报审核推荐
 
   (一)每位作者限申报2项成果(含合作成果),同一作者如有1项集体成果已由其他合作者申报,则只能申报1项成果。
   (二)申报参评成果需填写《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3份,可复制),连同成果12份(其中论文类至少1份为原件)一起申报。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各市申报者向所在市社科联申报;高校申报者向高校社科联申报;高校申报者属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的,亦可向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未成立高校社科联的高校申报者向所在学校科研处或科技处申报;未成立社科联的市申报者向所在市的市委宣传部申报;柳铁申报者向柳铁党委宣传部申报;自治区直属机关未参加学会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直接向自治区社科评奖办申报。
   (三)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及本细则,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成果,要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只填“符合条件”,无需推荐等级),连同填写好的《广西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评成果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成果,受理单位直接退还申报者。
   (四)申报截止时间:2008年3月31日。超出此时限申报的参评材料,自治区社科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受理。
 
    三、评审费
 
    申报成果的作者应缴纳评审费,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每项150元,论文类每项80元。
    评审费收入的20%留给直接受理申报的单位,其余上交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
    评审费全部用于评奖工作。
 
    四、评选方法、步骤
 
    (一)资格复查。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收到申报成果后,由工作人员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复核。成果的参评资格被确认后,由工作人员统一编号。
    (二)评奖步骤。本次评奖分通讯评审和评委会成员评审、集中评审两步进行。先由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以通讯方式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同时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分别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然后由评委会集中评审,通过预选和无记名投票,决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1.通讯评审专家分别对参评成果进行通讯评审,依据《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指标体系》,在统一印制的打分表上打分。取通讯评审的平均分值40%纳入总平均分值。
    2.自治区社科评委会成员分别审阅参评成果材料,同样依据《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指标体系》,在统一印制的打分表上打分。取评委会成员评审的平均分值60%纳入总平均分值。
    3.自治区社科评委会集中评审。(1)评委会成员协商确定奖项名额分配;(2)评委分学科组以综合评分(含通讯评议专家评分和评委会成员评分)为基础协商推荐获奖项目;各学科组集中评议后,由组长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上填写评审意见;(3)评委集中酝酿并进行预选,产生获奖候选项目;(4)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全部奖项。一等奖项目须获得出席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才能通过,其余奖项也须获得半数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如通过的奖项多于拟定获奖名额时,从高票到低票按拟定获奖名额数确定。拟定获奖名额不能突破,宁缺毋滥。
    (三)公示获奖项目。自治区社科评委会评定的获奖项目,由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自治区社科评委员会研究处理。落选成果概不复评。
 
    五、设奖数额
 
    本次评奖按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奖。
    本次评奖总获奖数为总参评成果数的20%。著作、论文、调研报告各类具体获奖比例,由评委会协商确定。
    在总获奖数中,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30%,三等奖占65%;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类成果亦照此比例评出各等级奖。
评奖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60%。
 
    六、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广西社科联      时间:2008-8-2 13:26:39      点击率:498